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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技術規(guī)范》(以下簡稱“新國標”)正式實施。一年過去了,新國標給電動自行車出行帶來了哪些改變?有關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數量是否有所減少?

4月15日,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fā)布電動自行車交通形勢分析和典型案例,希望給廣大市民文明騎行電動自行車提個醒。

新國標實施一周年

電動自行車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下降11.77%

從2019年4月15日起,電動自行車新國標正式實施,只有符合新國標且獲得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才能辦理登記上牌。對于在用的超標無牌電動車,實行發(fā)放臨時信息牌政策,由各地設置不超過5年的過渡期限,期滿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駛。截至2020年3月,江蘇省共辦理符合新國標、獲得CCC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63.9萬輛。同時,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3月,全省共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臨時信息牌1408萬輛。

過渡期截止日期

南京

2020年12月31日

無錫

2024年4月14日

徐州

2024年4月14日

常州

2024年4月14日

蘇州

2024年4月14日

南通

2024年4月14日

連云港

2024年4月15日

淮安

2024年4月14日

鹽城

2024年4月14日

揚州

2024年6月30日

鎮(zhèn)江

2024年4月14日

泰州

2024年6月15日

宿遷

2024年4月14日

新國標實施以來,江蘇省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公安廳、省工信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關于加強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的意見》要求,積極協(xié)同相關部門加強源頭監(jiān)管,常態(tài)化開展電動自行車交通秩序整治,嚴查無牌、闖紅燈、占用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

積極探索應用電子監(jiān)控、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執(zhí)法曝光,建設952個文明交通示范路口,安裝使用非機動車和行人非現場執(zhí)法設備589套,建設非機動車和行人違法曝光大屏358個。

在城市主要街頭路口建設“交通教育站”288個,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通過警示教育、告知提醒、勸導糾正等方式,教育違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南京、常州、宿遷等地積極探索建立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文明交通程度。

自新國標實施至2020年3月底,全省電動自行車事故起數、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3.3%、11.77%。

雖然涉及電動自行車事故總體下降,但此類事故占道路交通事故總量比例仍然較高。據統(tǒng)計,2019年發(fā)生涉及電動自行車的傷亡交通事故占全省事故總數的51.9%。

其中,城市道路發(fā)生的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占比高,占電動自行車事故總數的42.9%,其次為縣鄉(xiāng)道路和國省道普通公路,分別占36.9%和9.1%。

5類交通違法行為易引發(fā)交通事故

通過對涉及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原因進行分析,由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引發(fā)的事故較為突出,其中排名前5位的交通違法行為分別是:

01 未按規(guī)定讓行

02 違反交通信號

03 逆行

04 違法占道行駛

05

違法上道路行駛(如無牌車、拼裝車等不具備上路行駛條件的車輛)

典型案例一

電動車闖紅燈引發(fā)事故

十多萬調節(jié)費自行承擔

2019年6月23日16點28分,盛某騎行電動自行車在常熟市新安江路、廬山路路口闖紅燈,與余某所駕蘇E號牌大型普通客車相撞,事故造成盛某頭部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調查,盛某闖紅燈是引發(fā)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應該承擔事故的全責。據悉,因事故發(fā)生時,盛某未戴頭盔,頭部受傷比較嚴重,目前調節(jié)費已花去15萬元,還將面臨后續(xù)調節(jié)費用。

交警提示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這起事故中,騎車人就是因未遵守交通信號燈通行,因此承擔事故全責。

典型案例二

集齊三項交通違法

任性騎行承擔全責

2019年3月5日,在南京江寧萬安西路與潤麒路路口,一輛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由于電動車違規(guī)載人(電動自行車搭載超過12周歲人員)、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事發(fā)時在公交車道行駛)、闖紅燈三項交通違法行為,與正常左轉彎行駛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電動車騎行人被判承擔事故全責。

交警提示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此外,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人員。

典型案例三

電動自行車嚴重超速

引發(fā)事故致人死亡同擔責

2019年7月31日晚,黃某駕駛無牌電動自行車搭載一人,直行通過太倉市人民南路與南園路路口時,遇陳某駕駛的無牌電動三輪車搭載林某行至該路口準備左轉,兩車發(fā)生碰撞,致使黃某、陳某和電動自行車乘車人受傷,電動三輪車乘車人林某死亡。

事發(fā)后,黃某辯稱自己是綠燈通過路口,應該無責任。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雙方均存在違規(guī)載人的違法行為。同時,陳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左轉彎時未靠道路中心點右側轉彎,而黃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嚴重超速。經鑒定,事發(fā)時,電動自行車車速達73-74公里每小時。雙方的過錯都是引發(fā)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雙方駕駛人負事故同等責任,雙方乘車人無責。

交警提示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將車輛高時速限定為25km/小時。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電動自行車一旦超速,與非機動車、行人存在較大速度差,更易引發(fā)事故,加重事故后果。同時,車輛超速會降低反應時間和操控能力,難以應對道路上出現的各種突發(fā)情況。電動自行車超速發(fā)生事故的,同樣應當承擔事故相應責任。

典型案例四

外賣騎手騎行看手機

結果撞死推輪椅老人

2019年1月29日上午10點左右,崔某某(外賣騎手)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瘦西湖新苑南門非機動車道內,與由西向東步行(推輪椅)的董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導致董某某受傷,經醫(yī)院救治無后死亡。

經查,崔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有妨礙駕駛的行為(單手騎車,低頭看手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董某某推行輪椅在劃有人行道的路段未在人行道內行走,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交警提示

駕駛電動自行車時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雨天撐傘、接打手機等行為會導致騎車人分心,一旦發(fā)生緊急情況,騎車人難以及時發(fā)現并處置,從而引發(fā)事故。

綜合/ 江蘇交警

來源: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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